试卷编制及评阅是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对学生考试结果的评判。为进一步加强对试卷编制及评阅工作的规范管理,进一步提高试卷编制及评阅质量,特作如下规定:
第一条 试卷编制
(一)出题的教师必须学术水平高,工作责任心强,主讲过本门课程两次以上,掌握课程的重难点,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。
(二)一门课程一位教师主讲时必须出三套以上的试卷;由两名以上教师主讲时每人出两套以上试卷;有五名以上教师主讲时每人出一套以上试卷。试卷中试题的重复率不得大于20%。
(三)出题的教师要确保试卷的安全,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,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试卷的内容,否则将按校规严肃处理。
第二条 评卷准备
(一)评卷前出题教师必须提供该门课程试题标准答案(含评分标准),为评卷做好基础工作。
(二)评卷要在安全的地方进行,严格做好试卷保密工作。
第三条 评卷要求
重要考试或考生人数多的考试,在正式评卷以前,必须先做30-60份的试评,根据试评结果,确定评分标准。
(一)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水笔,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笔评卷。
(二)评卷人必须是多人阅卷,实行流水作业,不得随意更换或请非指定人员参与评卷。
(三)评卷要把好标准、前后一致、松紧一致,特别是主观性试题更要注意。
(四)各题得分一律用正分,答题的对、错,必须分别打上“√”、“×”的记号且所得分数应填入相应得分栏位置,阅卷教师要签字。
(五)考试课按百分制记分;考查课按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两级记分。
(六)要客观、公正、合理给分,认真、细心核准分数,对学生负责,使分数真正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,杜绝人情分。
(七)试卷应保持整洁,禁止在试卷上乱写、乱划、涂改。试卷上错判更改处必须签名
(八)评卷应按规定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。
第四条 成绩记载
(一)学生的最后成绩,根据学院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核算记载。
(二)成绩报告单要注明分数构成,要认真核对各种考核原始分数及最后的成绩,不得漏报、错报。
(三)成绩单按照统一规格填写,由阅卷教师签字交部、系(院)教务科,经整理后将成绩册和电子文档一起报教务处归档。
第五条 结果分析
(一)试卷评阅完毕后,要将试卷认真整理装袋,交部、系(院)教务科,妥善保管以备查询。
(二)评卷工作结束后,要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,并对试卷进行分析,肯定成绩、找出不足,以利于今后改进教学方法、提高教学质量。
(三)对考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,在分析的基础上,各部、系(院)可安排一定时间向学生反馈,进行讲评。使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,以便改进学习方法,提高学习效果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