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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京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
时间:2014年07月30日 09:27

第一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其所答题目按零分处理

一、使用规定以外的书写工具答题的;

二、未按规定要求(包括答题的位置及形式)答题的;

三、书写潦草,无法辨认的答题;

四、非试卷要求另加附页所答的题;

第二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当次考试单科试卷作废,取消正常补考资格

一、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及其他物品进入考场,又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;

二、在考场内吸烟、吃东西,经制止不改的;

三、考试中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暗号的;

四、偷看、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偷看、抄袭答案的;

五、在身体某部位或规定携带应考文具、考试通知单、纸张(试卷和规定草稿纸除外)上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;

六、带手机、程控计算器、电脑记事本等通讯、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;

七、在考试时间未到提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时间已到延时答题的;

八、以任何方式在试卷上作标记的;

九、用各种方式传递答案的;

十、试卷雷同的;

十一、擅自将试卷和稿纸带出考场的;

十二、相互交换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卷的;

十三、违反考场纪律,经制止拒不接受批评教育,态度恶劣,影响他人考试的;

十四、强行带走或撕毁试卷的;

十五、涂改或伪造考试证件、学籍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,以取得非法考试资格的;

十六、在考场、无理取闹,寻衅滋事,喧哗起哄、打架斗殴,损坏公共财物,严重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;

十七、捏造事实,诽谤、谩骂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,或采取暴力恐吓、胁迫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;

第三条 作业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、毕业论文等有抄袭行为,除按零分计外,均和考试作弊同等对待

第四条 代考是严重违纪行为,代考者与被代考者将被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

第五条 凡违纪学生,当日内全校通报批评,作弊学生不得参加三好学生评选,并给予记过处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、退学处分

第六条 作弊处理的审批程序

一、作弊确认:以两位监考教师填写的《考场记录》记载的事实和凭证,有旁证的附带旁证材料。

二、作弊发生后,学生对作弊行为要有书面检查,检查要在4小时以内交各部、系(院)教务科;国家、省级考试交教务处,无检查或认识态度不好的,加重处理。

三、各部、系(院)和教务处根据《考场记录》记载的作弊事实,对作弊学生做出考试违纪和舞弊的认定和处理意见。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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